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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信访事项须知
发布时间:2006-04-13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1、收到信访事项,首先予以登记。如果信访人以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并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时书面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转送情况告知书》。

接到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抄报转送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主动与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对受理有争议的,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3、接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发出相应的文书。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1、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果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说明延期办理的理由。

2、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作好记录。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3、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4、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具体的听证办法有待省政府统一制定。

5、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书》: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6、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三、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复查程序的办理期限是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收到复查请求,应当认真审查信访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查请求,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复查请求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查请求,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复查请求受理告知书》。

4、向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送达《信访事项复查请求受理告知书》,要求原办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并提交当初作出办理意见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5、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6、对信访事项经过复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向信访人、原办理机关送达《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告知书》:

原办理机关的办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意见;

原办理机关的办理意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明显不适当的,可以责令原办理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处理,或直接变更处理决定。

7、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四、信访事项的复核程序

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2、收到复核请求,应当认真审查信访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核请求,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复核请求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核请求,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复核请求受理告知书》。

3、向信访事项复查机关送达《信访事项复核请求受理告知书》,要求复查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复查情况报告,并提交有关材料。

4、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5、复核机关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的复核期限内。

6、对信访事项经过复核,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向信访人、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送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告知书》:

复查机关的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维持复查意见;

复查机关的复查意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明显不适当的,可以责令复查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处理,或直接变更处理决定。

7、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实行三级终结制度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六、信访事项的督办程序

1、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2、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应由司法机关处理,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不予受理的十种信访事项:

1、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已提起诉讼或已申请复议的案件,告知信访人必须等待司法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处理结果;

3、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案件,告知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申诉;

4、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定复议时效的案件;

5、对明显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告知信访人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6、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权益。

7、信访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

8、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不听司法机关传唤而上访的,应当规劝信访人服从司法机关的传唤。

9、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在宣判前上访的,告知信访人必须等待法院的判决。

10、信访人不愿提起行政诉讼,坚持要求信访部门处理的,告知信访人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八、办理信访事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做好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各项工作。

3、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有效,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要作好调查笔录,并要有关人员签名。

4、向信访人送达有关文书要填写送达证,要求信访人签名和签注日期。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7、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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