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行政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辖区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燃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的地方政策及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城镇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气、市政设施、市容、园林、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城镇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查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补充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对省委托市管和市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立项审批)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省委托市管、市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指导与协调省、市属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
(四)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规范房地产市场。
(六)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和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关于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规定、标准;研究拟订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规划。
(八)制定管理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奖、转化、推广等工作。
(九)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组织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制订并不断完善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计划;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空袭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教育和训练;组织指导、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的审批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负责人防国有固定资产及人防经费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拨;组织制订人防平战结合工作规划,开发利用人防设备、设施项目的审批、筹办和管理,推进平战结合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发展,使人防设备和技术力量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负责战时组织指导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和配合城市防空、要地防空作业,并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指导各县(市、区)人防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人防防空通信.警报网点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战备值勤;组织实施公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和督促检查初级中学防原子、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简称“三防”)的普及教育及训练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