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建[2008]44号
关于受理二OO八年度清远市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评选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充分发挥优良样板工程的示范作用,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清远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清建[2002]26号)、《清远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质量评优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清远市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清建[2002]26号文件规定的,并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备案的工程项目均可申报,但下列工程不得申报参评:
(一)违返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有质量隐患或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三)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四)没有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五)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六)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七)施工单位仍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
(八)未按要求执行《清远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工程。
二、申报时间
由2008年4月28日起至2008年8月12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要求
(一)清远市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可到清远市建筑业协会领取;
(二)附件材料应用A4纸分类装订成册,并附8张照片(正、侧面各2张,室内、楼梯及首层2张,天面细部工程2张);
(三)市属工程的申报材料直接送清远市建筑业协会,各县(市、区)的工程,送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盖章后送清远市建筑业协会;
(四)工程竣工的施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清远市建筑业协会核验。
清远市建筑业协会地址:清远市建设大厦502房
联系人:任德发、郭俊英,联系电话:3374345。
清 远 市 建 设 局
二00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