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清府〔2004〕191号),保留清远市建设局(挂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建设局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行政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辖区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燃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的地方政策及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城镇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气、市政设施、市容、园林、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城镇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查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补充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对省委托市管和市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立项审批)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省委托市管、市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指导与协调省、市属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
(四)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规范房地产市场。
(六)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和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关于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规定、标准;研究拟订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规划。
(八)制定管理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奖、转化、推广等工作。
(九)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组织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制订并不断完善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计划;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空袭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教育和训练;组织指导、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的审批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负责人防国有固定资产及人防经费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拨;组织制订人防平战结合工作规划,开发利用人防设备、设施项目的审批、筹办和管理,推进平战结合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发展,使人防设备和技术力量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负责战时组织指导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和配合城市防空、要地防空作业,并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指导各县(市、区)人防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人防防空通信.警报网点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战备值勤;组织实施公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和督促检查初级中学防原子、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简称“三防”)的普及教育及训练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信访、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处理;负责起草大型会议报告、总结、重大课题调研、政务信息的收集与汇报,拟订法制工作计划,行政执法监督,受理机关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机关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工会、妇女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事任免、劳动工资、老干部管理、扶贫、关工委、党务、纪检、监察、外事、内保、职称改革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精神文明、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二)财务科。
指导和监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核算、有关建设行业各项政策性收费、收入和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和墙改基金)的收缴和管理、资产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负责人防国有固定资产及人防经费、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拨。
(三)城乡建设科(清远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年度计划;参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指导县(市、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市政设施、市容、园林、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以及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城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监管;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四)建筑管理科(清远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定和政策;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建安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标准的执行;指导监督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规范建筑市场,拟订并监督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负责建筑业资质审核和工程评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办理基建项目开工审批业务;负责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资质、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承担人防工程报建和人防工程有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指导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工作。
(五)科技设计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和工程技术管理;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市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呈批,参与重大新建项目选点可行性研究及其方案审查;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资质审核及设计评优;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格认证;负责外地进清工程设计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指导协调勘察设计市场;指导协调制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协调行业的重大科技攻关,指导、协调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立项;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奖、转化、推广等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加固工程;负责建设行业专利申报与计量的有关工作;承担人防工程程技术和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协调人防建设有关工作。
(六)房地产业科。
负责对全市住宅、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指导房产管理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住宅和房地产业规章制度,并具体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队伍管理、预售商品房管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管理。
(七)人防科。
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训练人防队伍;负责人防宣传、“三防”(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教育、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业务指导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含人防办)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兼人防办主任)1名,副局长2名(不含纪检组长),人防办专职副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科长12名。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
四、直属事业单位
(一)清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处级,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正职2名,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二)清远城市建设档案馆。正科级,事业编制5名,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其中馆长1名,副馆长1名。
(三)清远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正科级,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四)清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科级,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自给。
(五)清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正科级,事业编制10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经费自给。
(六)清远市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正科级,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自给。
(七)清远市燃气咨询服务中心。正科级,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自给。
(八)清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正科级,事业编制10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经费从规费征收中解决。
(九)清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副科级,事业编制12名,其中站长1名,经费自给。
(十)清远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正科级,事业编制8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经费从规费征收中解决。
(十一)清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挂清远市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牌子)。正科级,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经费从市财政专户中解决。
(十二)清远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正科级,事业编制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经费自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