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建[2007]63号
关于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
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
国家新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已由建设部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为了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市燃气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治,现将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要从即日起至2007年8月30日止,对辖区范围内的燃气企业经营网点(含经营部、服务部、门市部等)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治,液化石油气经营供应站必须按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进行设置。
二、原市建设局印发的《清远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客户服务部备案标准(暂行)》(清建[2005]19号)于2007年6月30日起废止。
三、在国家和省未实施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前,对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的经营网点可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审核表报送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如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撤销备案,报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燃气经营资格。
五、各县(市、区)建设局要积极引导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和规范化管理,结合当前进行的查处无照经营工作,要全力抓好这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的整治工作,与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燃气市场查处力度,坚决取缔一切违法经营燃气活动,确保我市燃气行业的良好秩序。
清 远 市 建 设 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石芳飞副市长
抄送: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技监局、市安监局